本文主要对汤绪泽先生《
李白三峡游踪及其关诗作探讨》一文中的观点进行辨析。首先对汤文反驳自已的李白“渝州得赦说”进行再反驳。其次以李白的作品作内证,认为李白第一次出峡时间为开元十二年(724)秋,而不是汤文中所说的“开元十四年春”。第二次出峡时间为乾元二年三月,诗歌《与夏十二登岳阳楼》的创作时间也非汤文中所说的遇赦东归至岳阳所写,应是乾元二年秋再次西上洞庭时所作。最后对汤文中的“巫山闻遇赦,夔州领赦书放足”等观点进行反驳论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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