认定《草书歌行》不是
李白所作的根据值的商榷。本文针对历来从作品风格和艺术水平上否定这首诗歌的观点,指出以风格和水平判定作品真伪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,但过分强调是不妥当的。针对“抑杨太过,褒贬太遽”的指责,指出这只是诗歌艺术和情感的需要,而不能看作是理论上的品评定论。作者从怀素的为文为人风格否定了此诗是“怀素自作而驾名太白”之说。针对《文苑英华》不录,称“吾师”不当和“湖南七郡”不当及怀素《自叙帖》不录等也逐条予以辩驳,最终认为把此诗定为伪作的论据均欠稳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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